心理健康教育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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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25-04-10

梧州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

梧院学〔2025〕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要求,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修正)《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关于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厅函〔2021〕10号)、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高校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指南的通知》(桂教工委宣〔2020〕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人身伤害损失,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心理危机是指由于遭遇重大生活事件、严重灾难或精神压力,导致个人认知、情感或行为等方面的功能严重失调,致使当事人陷于痛苦、不安状态,伴有绝望、麻木不仁、焦虑,以及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的症状和行为障碍,或发生自伤自残、自杀以及伤害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心理危机干预是指学校以生命安全为重,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下的学生采取紧急措施,避免因心理危机引发伤害行为,或将伤害行为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的工作过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指导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置做出决策。

第五条  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评估与干预小组,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该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宣传部、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后勤基建处、财务处、保卫处、校团委、相关二级学院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转介医院的精神科医生等组成

第三章 干预对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列入重点关注对象进行关注:

(一)通过心理健康测评筛查出来需要重点关注的学生

(二)遭遇突发事件如失恋、家庭变故、受到自然或社会意外刺激等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三)患有严重心理障碍,如患有抑郁症、焦虑症、强迫症、恐怖症、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分裂症等精神障碍的学生

(四)既往有自杀未遂史或家族中有自杀者的学生

(五)因心理障碍而表现出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有暴力倾向或伤害他人倾向者;

(六)因严重生理疾病而导致心理痛苦的学生

(七)因学业困难、就业困难、家境贫困、人际冲突、环境严重适应不良、性格过于孤僻等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的学生

)其他有情绪困扰、行为异常的学生。

尤其要关注上述多种特征并存的学生,其危险程度更大,应作为重点干预的对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对象及时进行评估与干预:

(一)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法,直接或间接地有过自杀的暗示和威胁,并在信件、日记、社交软件中流露出死亡念头的学生

(二)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的学生

(三)情绪明显异常的学生,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四)出现幻觉、妄想等异常心理,并伴随有精神障碍(抑郁症、强迫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等)临床表现的学生

第四章 预警防控机制

第八条  建立学校、学院、班级、宿舍/个人四级危机干预网络体系,保证预警信息的畅通。

(一)四级预警——宿舍/个人

宿舍心理天使如发现宿舍存在心理困惑、心理问题的学生,及时向班级心理委员或辅导员汇报,配合心理危机干预。

(二)三级预警——班级

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党团干部了解并掌握班级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心理动态,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或学院领导报告。

(三)二级预警——学院

二级学院的辅导员、班主任要密切关注学生(特别是重点关注学生)的心理、行为情况,发现异常和危机情况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并在大学生心理危机评估与干预小组的指导下及时对学生进行快捷、有序的干预。

(四)一级预警——学校

学生工作部(处)与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接到危机警报后,应立即组织学生心理危机评估与干预小组中的相关二级学院负责人、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转介医院的精神科医生等35人组成的评估组立即对预警对象进行评估,明确干预对象和范围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实施危机干预。

第五章 危机干预

第九条  对于各级预警发现的可能需要干预的学生或已发生心理危机的学生,学校心理危机评估与干预小组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第十条  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与家长及时沟通,并要求学生尽早到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或医院进行评估诊断和治疗。

(二)如经评估诊断需进一步治疗,家长需配合尽早进行干预治疗,期间要随时关注学生的干预治疗情况。经评估诊断可以在学校边学习边治疗的,原则上需家长陪读监督治疗。学生所在学院及辅导员须密切关注学生情况,开展跟踪服务。

第十一条  对有自杀倾向但未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立即将学生转移到安全环境,学院成立2人或2人以上监护小组对其实行24小时全程监护,确保该生人身安全,同时通知其监护人到校。

(二)对于有可能造成危机扩大或激化的人、物、情境等,进行必要的消除或隔绝。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可能引发其他学生心理危机的刺激物,学院应协助有关部门及时阻断。

(三)由心理老师对该生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经过评估学生确实需要转介到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进行进一步诊断治疗的,若该生自知力较好,学院规劝并陪同该生及早到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进行诊断治疗,同时把相关情况及时告知其监护人;若该生已部分或完全丧失自知力,则立即通知监护人到校陪同学生及时到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诊断治疗。

(四)经精神科或心理卫生科医生、专家评估,确定学生需住院治疗或休学治疗,要及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情况并办理相关手续若其监护人或学生本人不同意住院治疗或休学治疗,需监护人陪同该生在校外居住,学院就此情况与家长签署相关协议。

(五)学生所在学院及时填写《梧州学院学生心理危机事件报告》报送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十二条  对正在或已经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相关人员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及时赶赴现场协调配合处理危机事件,领导小组马上启动危机处置机制,现场组织各相关部门和学院研判危机,有序处置。

(二)对正在实施自杀但尚未造成人身伤害的学生,由学院、心理老师或辅导员、班主任稳定当事人情绪,同时立即通知保卫处,视情况采取相应配合措施,必要时报警。

(三)对已造成自身伤害的学生,应立即通知校医院或拨打120进行紧急救治。保卫处在领导小组指挥下,负责联系公安部门,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造成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调查取证。后续待学生伤情稳定后视心理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或按医嘱处理。

(四)学院通知学生监护人立即来校,在与监护人进行安全责任移交前,学院监护小组负责对学生进行24小时监护。

(五)监护人到校后,应要求监护人陪同学生及时到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经医疗机构专业诊断,若该生需要住院治疗或回家休养,学院通知监护人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按医嘱处理。

(六)密切关注舆情,由学校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向新闻、网络媒体和公众介绍情况,澄清事实,引导舆论,避免不恰当报道引发负面影响。

(七)学生所在学院及时填写《梧州学院学生心理危机事件报告》并报送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十三条  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流程:

(一)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由所在学院、学校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处)共同配合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当事人及周围人群安全。

(二)学院通知学生监护人立即来校,在与监护人进行安全责任移交前,学院、学校保卫处成立监护小组负责对学生进行24小时监护。

(三)经医疗机构专业诊断,如该生需住院治疗或回家休养治疗,学院通知监护人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按医嘱处理。

(四)若监护人无法及时赶到学校,且危机学生的行为已构成对自身及他人的威胁,严重影响学校秩序,学院可在取得监护人委托后,直接送学生到专业精神卫生机构就诊,待监护人到校后由监护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经过医疗机构专业诊断,确实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章第五节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六款规定,申请休学或按退学处理。但学生及其家长坚持要求继续在校学习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或监护人)在《学生安全责任承诺书》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危机干预过程中应当及时与监护人联系,在与监护人进行安全责任移交前,学院、保卫处成立监护小组负责对学生进行24小时监护。

(一)若监护人不配合学校工作,学院须耐心细致做好沟通工作,说服监护人尊重专业的心理评估和建议;经争取监护人仍不配合,则要向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修正)第一章第九条和第二章第二十一条规定,要求监护人承担其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若学生有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行为的,告知监护人后,学院、学校保卫处(必要时由保卫处请求公安部门帮助)送该生到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进行诊断和办理住院手续;若监护人后续仍不配合,学校在与当地公安机关或基层组织取得联系后派人将该生送回监护人所在处,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五十二条第六款、第七款规定开除学籍。

(三)若出现上述条款以外的特殊情况,经校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学院进行审议讨论,做出后续处理安排。

(四)学院在与监护人沟通期间,要注意保留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在危机干预过程中,相关人员要做好书面文字记录,必要时做好音像资料的记载和收集,保证资料详细完整,危机干预处置结束后学院及相关部门一并及时形成处置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及处理完毕后,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及时对危机事件卷入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尽快恢复他们的心理平衡,尽量减少心理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六章 愈后鉴定及跟踪干预

第十八条 心理疾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提供二级以上相关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的一周以内的诊断证明

十九 发生心理危机后仍在校就读或因心理问题休学已复学的学生,列入校、院两级“重点关注学生信息库”,学院对其进行重点关注,加强日常监管工作,进行跟踪和了解,并通过“重点关注学生”月汇报反馈至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关注学生提供后续心理咨询和辅导。

第七章 责任追究

二十  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要及时掌握重点关注对象的情况,保证学生心理危机的预警信息畅通。严禁瞒报、漏报或迟报,如有违反,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工作责任。

二十一  所有参与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快速反应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因工作失职造成学生生命损失或其严重后果的,或有以下情况之一出现的,学校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相关单位协助而单位负责人不服从领导小组指挥。

参与危机干预事件处理的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件报案后,无故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有效干预时机。

二级学院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办法不力。

擅自对外发布消息,制造混乱。

(五)违反保密原则,随意泄露学生信息,侵犯学生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二十二  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自杀倾向的学生,家长有责任积极配合学校危机干预工作的开展。若家长刻意隐瞒学生的真实状况,拒绝或阻挠学院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学校与家长签订书面协议,其后果由家长自行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梧州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机制暂行办法》(梧院发2009〕63号)同时废止。

附:心理危机干预流程图

                             学生工作部(处)

                             2025年3月21日

  

                        来源:党委(校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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