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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关于横向项目开具发票及享受税收减免问题的说明
2012-12-07 00:00   审核人:

各位老师: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教师,特将关于科研项目开具税务发票及申请减免所需资料及手续告知如下:

1、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号)规定,学校提供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等而取得的款项,均需开具税务发票,不得使用往来票据。

2、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修订)》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0]5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营业税减免手续时,需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审批(备案)项目报送材料清单》;

(2)减免税备案申请;

(3)《减免税申请表》;

(4)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

(5)自治区科技厅所出具的《自治区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6)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发票。

其中4、5、6项资料核原件,存复印件。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三条规定: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学院有横向科研项目收入的老师,可根据以上第2点和第3点规定将所需的资料提供给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到税务局办理减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手续。

附件:

1.《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号)。(见财务处网页“相关法规”栏目);

2.《梧州市蝶山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梧州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申

请税收减免问题的函》(蝶地税函[2012]2号)。

学院财务处

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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